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河南某某科技******于2013年11月4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核准为某某科技******即本案原告新天公司。抚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名称变更为秦*岛市*****************即本案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抚宁国资办系被告某某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民币100000000元。抚宁县水务局在2015年随着撤县设区名称变更为秦*岛市******即本案被告抚宁水务局。河南某某科技******即本案原告新天公司、抚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某某公司及抚宁县水务局即本案被告抚宁水务局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了《抚宁县城乡供水工程水表采购合同书》。其约定的内容为: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三方达成以下采购合同,并共同遵守:一、被告某某公司按照被告抚宁水务局需求向原告新天公司订购下列主要产品:智能ic卡水表带集中控制器-dn20、数量3000块、单价373元、总价1119000元;非接触式射频卡冷水表-dn50、数量70块、单价3480元、总价24360...(本文书还有4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