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2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文书还有3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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