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叶**、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5月16日,原告陶**撤回对中国人民***********************的起诉,并追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分公司)为被告。本案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叶**赔偿原告停运费3030元(606元/天×5天)、车辆维修费1200元;2.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叶**未作答辩。
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答辩称:1.×××号牌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对修理费无异议,但原告主张权利应提供车辆所有...(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