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华*********(以下简称华达路桥公司)、被上诉人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华达路桥公司及被上诉人杨**的共同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①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有误,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①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杨*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查明其二主体之间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2021年7月15日签订,被上诉人辩称早在2月份双方即形成劳务分包的口头协议,且二主体之间存在多笔转账,均系劳务工资转账。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该说法存在诸多矛盾。首先,上诉人入场做工是工友赵...(本文书还有4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