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某某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3)冀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举证为由认定被上诉人自行制作的工程量,实体处理根本性错误1、举证责任分配并非法官任意分配,而是具有法定性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自行制作的工程汇总表认定工程款金额,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并未分配举证规则,且根据一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一审原告自行制作的汇总表系当庭举证,一审法院既未释明也未给予当事人相应的举证期限,存在程序违法3、举证责任倒置具有法定性、强**,常见于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内,我国并无实体法就此作出明确的相关规定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20条规定,工程签证是计算工程量的核心计算依据,其次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确认书面材料的其他证据本案在未经工程量鉴定的前提下径行采信被上诉人自行书写的材料,有违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二、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认定一...(本文书还有5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