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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与重庆市人***,重庆市巴******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复议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25)渝05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1
  •  
  • 【案例概要】

    原告屈**以重庆市巴******、重庆市人***为被告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受理。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能包括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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