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环地**********与被告天津市河**********、天津市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环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天津市国*******的法定代表人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环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技术服务合同费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年利息5%支付2年零8个月的利息壹万肆仟元整(1066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技术服务合同费人民币柒万元...(本文书还有2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