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刘**因与被上诉人兴隆县赣**********(以下简称赣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上诉人刘**、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赣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约金33913.8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错误,上诉人有新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上诉人交付房屋。2、一审未查明被上诉人未在交房之日起4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因,该原因应由被上诉人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3、被上诉人未在交付房屋420日内完成竣工备案,是导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4、根据《河北省专项维修资...(本文书还有2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