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材料款47362.26元的支付主体问题。某甲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就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系列合同是否约定由某乙公司自行承担材料费用提出主张,也认可因对合同内容存在不同理解可能导致不同结论。某甲公司主张,在实际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唐**、某乙公司就材料款的已支出部分与某甲公司作出不同于最初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即使确实存在这一事实,只能表明双方对已经结算的涉及材料款的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另案(2024)川20民终****号民事判决认定系某甲公司(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案外人签订《砂石购销合同》,应当由某甲公司承担相应材料款。某甲公司与唐**、某乙公司并未作出由后者承担全部材料款的约定,现某甲公...(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