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曾**、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被告曾**、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7533.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7日6时50分,原告刘**驾驶无牌(车**:523023)两轮电动摩托车沿宁乡市y681线由南往北行驶至1公里50米处路段时,遇被告曾**驾驶车牌号为湘ay××**的小型客车沿宁乡市y68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因原告刘**驾驶车辆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被告曾**驾驶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两车在上述地点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xxx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30182**********8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在此次交通...(本文书还有4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