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合肥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上诉人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5)皖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邵**,被上诉人韩*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乙公司、韩*负担。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王**、韩*应当共同承担支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的责任。一、一审法院仅认定某甲公司与王**之间成立买卖关系是错误的。根据一审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各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知:1.某甲公司与王**、某乙公司、韩*之间的买卖过程中,某甲公司自始至终均是善意的。王**、韩*以某乙公司的名义与某甲公司订立合同,韩*是某乙公司案涉项目的代表人、分包人,王**与韩*之间系合伙关系,某甲公司按照约定向某乙公司某乙公司享受了合同利益,支付了部分货款。2.某乙公司某乙公司授权与王**向某甲公司提供某乙公司的开票信息相矛盾。3.就案涉项目工程王**提供的其与韩*之间的通话录音1分38秒左右,韩*陈述其与王**是合伙的,这与韩*在第一次庭审陈述相矛盾,故应认定韩*与王**之间就案涉项目工程存在合伙关系。4.案涉货款已经结算,王**、某乙公司、韩*未按期支付货款应当支付违约金。退一步说,即便仅认定某甲公司与王**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基于王**与韩*之间是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韩*应当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其认可收到的货的货款。二、某甲公司已完成了举证责任,韩*因与王**之间的矛盾不认可含有王**签字的销售单,认为没有收到货要求某甲公司提供物流司机的车牌号、姓名、物流公司、送货视频等相关信息是加重了某甲公司的举证责任。不能因为其否...(本文书还有8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