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黑龙江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黑龙江鸿************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