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凌*、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5986.28元以及利息53126.61元,合计309112.89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6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凌*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3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陈**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执行代理费用2000元。
被告凌*、陈**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本文书还有2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