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某甲公司与某某股份公司之间所涉案件情况。
2022年1月6日,某甲公司以某某股份公司为被告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某某股份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货款1,246,806.6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前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某甲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款项未执行到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川0106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某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增减情况及股东变更情况。
四川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8日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宾**出资120万元,宾**出资80万元。四川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川华泰会验字(2003)第12-****号《验资报告》记载:某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已分别收到宾**、宾**缴纳的注册资本120万元和80万元。
2004年8月,某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资至800万元,由宾**增加出资600万元。四川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川华泰会验字(2004)第8-****号《验资报告》记载:某某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0日已收到宾**缴纳的新增注册...(本文书还有5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