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四建******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和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西四建******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为上诉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被上诉人虽提出该合同中“临沂和兴********”的印章系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目前该协议上的印章并不能证明是伪造的,该印章为乙方盖章且印章有印章编号,足以证明该合同为真实且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此外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这更可以从侧面说明上诉人提供的合同即为真实合同,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郯城县公安机关立案后,前往被告处...(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