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杨*、谢**、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小额诉讼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霞独任审判,于2024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张**、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的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谢**、张**、人保桐乡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以其交通事故受损未获赔偿为由提出诉请: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561.37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3年2月20日23时3...(本文书还有2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