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宽城区某家具家装制造制造中心(以下简称某家装)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家装上诉请求: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某家装一审全部诉请;二、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某家装与李**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某家装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结合某家装提供的报价单和证人证言可以确认由李**承揽的工作市场价格在七八万元,某家装与李**之间的承揽价格为7.5万元合理价格,且李**在法院正式传唤的情况下拒绝出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应视为其对某家装诉请的认可,一审法院应判决李**返还某家装定做费7.5万元。即使一审法院对双方承揽合同价格存疑,也应该...(本文书还有3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