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庆xx*********(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许**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是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对于原动迁房屋价款抵顶案涉房屋价款达成合意,所以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显然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xx公司认可许**为回迁户,也仅是因为其与大庆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xx公司配合政府解决政府信访矛盾,不代表xx公司的房屋就变成拆迁房。(二)法律对于拆迁房是有认定标准的,xx公司与许**之间签订的明确的是写明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也是明确的,本案也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3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