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多达斯公司”)、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多达斯公司、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加工费32000元、维修费8950元及利息(利息以409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黄**为被告多达斯公司的股东,被告黄**通过微信与原告洽谈业务,委托原告加...(本文书还有1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