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锦********诉被告宁波市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83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83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布料,合同总金额42,550元(最终金额按实际发货数计算),如被告对货物有质量异议应在收货之日其7日内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产品质量合格,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