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谢**、被告深圳某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柯铭培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深圳某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赔偿原告损失合共183256.1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90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27040元、残疾赔偿金1138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156元、司法鉴定费32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30元,其中医疗费用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部分,由被告按事故责任承担30%),被告深圳某保***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某保***答辩称:一、本案肇事的粤bdl××**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本文书还有4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