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上海威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上海威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1、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66.76元;2、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超时加班工资差额2,818.97元;3、2020年10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074.74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33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行政及人事主管双方签订过两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又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1...(本文书还有3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