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阳信************(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赵*、王**、李**、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996.88元及利息15885.15元(截至2021年7月10日),共计210882.03元及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纪**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5日,被告赵*、王**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赵*、王**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借款利*按固定利*,借款利*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基础上上浮0%确定,本...(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