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供应公*(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粮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史**,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粮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支付占有其房屋的占有使用费1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王*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日,其与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双方约定租赁费等合同条款,租赁合同到期后,2021年双方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王*继续占有使用其房屋。2021年12月30日王*将房屋交付给其,但没有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为此,特具状呈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王*辩称,1.2014年经粮油公司协议通过,其从上一个租户处转租案涉门面房,合同一年一签,其从没拖欠过一次房租,自接手后**房屋出现各种问题,开始是电费纠纷,电...(本文书还有1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