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王**、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到起诉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上述另行计算)。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30日,二被告以目前暂时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其中300000元是转账,200000元是现金,被告已还200000元,剩余300000元未还,双方约定借款期为1个月,即到2022年9月30日止,二被告并立有借条为据。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归还借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本文书还有2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