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和上诉人成都市新******(以下简称新都区政府)因王**诉新都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新都区2009年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0〕358号),载明:同意将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社区2、3、4、5、6、8组**号.7835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及上述集体的建设用地7.1270公顷,合计26.9105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成都市新都区2009年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同月27日,新都区政府作出《新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新都府发〔2010〕58号)。原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于同年4月...(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