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杨*保利********(以下简称保利达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事实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利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陕v******号出租车所有权与经营权归原告所有和享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陕v******号出租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出租车经营合同无效。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民事起诉状。当庭放弃2、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从出让人李*楼(上任车主)处以325000元购买了陕v******号出租车及车辆牌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出让人李*楼支付了购车款325000元。购买车辆后,在车辆的运营中,车辆管理费、审验费以及营运证审验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原告个人承担。原告认为自己通过支付合理对...(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