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培业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宝某****与第三人李xx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东段46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23)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8、0××9号]中被申请人南宁宝某****所占的不动产份额,查封价值以200万元为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200万元的保单保函(编号:63530xxx)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承诺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其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