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货款金额与事实不符,双方最后一次对账金额为261,285元,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原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也未对付款及利息进行约定,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结算意见,故某甲公司不应当支付利息。
某乙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但没有任何合同没有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原告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被告某乙公司与原告没有就案涉货物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自认其与被告某甲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承担买卖合同项下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法院受理的多起针对二被告的买卖合同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均被依法驳回,相关判决已经生效。因此被告某乙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5月期间,某甲公司工作人员李*、张某甲在某蔬菜市场采购蔬菜,双方通过微信协商蔬菜的种类、数量及价格,并由李*、张某甲上门取货。
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某蔬菜市场经营者郭*向某甲公司开具送货单28张,某甲公司工作人员李*签字确认,其中2022年2月23日送货单金额为2,400元,2022年2月24日送货单金额为21,182元,2022年2月28日送货单金额为14,612元,2022年3月2日送货单共2张,金额分别为47,780元、3,022元,其中金额为3,022元的送货单载明“豆角300元、红椒85元、花菜82元、韭菜360元、莲花...(本文书还有6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