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83年10月**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施甸县。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4)云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具体如下:(1)借条上没有落款时间,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主张是2019年9月20日,但在一审庭审中又陈述2020年12月1日在项目部写的被上诉人就借条出具的时间在本案中就有三个时间,自相矛盾一审法院在无其他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认定借条出具时间为2019年9月13日,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2)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据以主张债权的凭证为“借条”,“借条”上裁明的也是“借款人”,而一审法院认定为“欠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在2018年初到2018年8月底,上诉人因工地管理需要,请被上诉人帮上诉人到工地进行管理,负责工人工...(本文书还有4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