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南京某展*****(以下简称南京某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南京某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南京某展*****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其在南京某展*****的安排下,在南京某展*****承接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某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工作,接受南京某展*****的管理,其提供的劳动是南京某展*****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其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其诉至法院。
被告南京某展*****辩称,其主要从事黄金、珠宝门店的柜台制作和安装业务,其中有部分安装业务由案外人朱*承接。原告周*系由朱*联系和雇佣,相关劳务...(本文书还有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