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华阳公司系昂大久力公司独资控股的有限公司,华阳公司因办公楼装修需要,与原告签订两份《简易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原告对其位于杭州钱塘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乔新路**号和科科技中心**幢**楼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双方存在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关系。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该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由华阳公司的项目经理沈益民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现该装修工程已经完成,且华阳公司于2021年3月实际投入使用。经审计,该工程的装修费用总计为766848,在华阳公司支付350000后,一直拖欠剩余装修款。原告无奈于2021年12月8日委托代理人向华阳公司发送《律师函》,通知华阳公司收到律师函后5日内付清剩余装修款,并支付诉讼费、保全费等各类费用,该《律师函》已送达华阳公司。后华阳公司仅支付100000元装修工程款,现尚余316848元未支付。
被告华阳公...(本文书还有3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