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孙**及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虚构事实,以有所谓美甲店加盟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收取原告50000元.第二日,即11月17日原告告知被告,对她的美甲店加盟不做了,要求将50000元款返还,被告同意返还,但之后就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后期不接原告电话,不回信息等,原告索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5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收到了原告50000元,但是是原告与周**有协议,被告是代收方,所以不同意返还。被告不是占为己有,是收到后给案外人周**,为什么起诉被告。美甲店事实存在没有欺诈行为,原告指的有店,这个有店指周**开的美甲店连锁店。被告...(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