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徐**、海伦市俊*********(以下简称俊通公司)、绥化市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
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孙**,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俊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宜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862099.00元;2.要求被告徐**、俊通公司连带返还工程保证金5万元;3.要求被告徐**、俊通公司连带给付因其过错导致原告垫付的装修费33000.00元、供热费9600.00元,合计42600.00元;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张**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要求三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865099.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3日、原告张**与被告徐**签订水暖、消防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徐**将其承包的盛世豪庭工程**号楼水暖、消防工程连工带料分包给原告张**,水暖每平方米85.00元,消防每平方米90.00元,建筑面积以竣工后实际测绘面积计算,工程造价1925000.00元,原告张**向被告徐**交付工程保证金5万元,原告...(本文书还有4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