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倪**、贾**因与被上诉人王**、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倪**、贾**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周**及被上诉人王**、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倪**、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对案土地不享有法定承包经营权,亦未与任何人签订流转承包合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卢**与被上诉人因前期合伙事项亏损,被上诉人已明确退出合伙。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为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认定合伙关系终止后,在未经法定程序清算的情况下处置合伙的财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王**、周**辩称,被上诉人对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基于被上诉人与原土地所有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是系基于被上诉人与卢**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上诉人也明确认可被上诉人与卢**存在合伙关系...(本文书还有4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