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刘**,被告王**,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8926.67元、误工费16000元、护理费6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合计46326.67元,按责任被告应当赔偿4497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18267.67元,再付26704.3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8日11时45分,原告张**驾驶无号绿驹牌三轮电动车,沿扶风县杏林镇杏林村生产路由西向东驶入扶眉杨*路时,与沿扶眉杨*路由北向南被告王**驾驶的陕uu××**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本文书还有3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