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陆*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7200元(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4月17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止,此后利息另计)。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22年2月初,被告因资金周*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2月17日向分别被告转款10万元、6万元,合计16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于2022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确认借款事实并承诺借期2个月,4月17日一次性还清。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如上。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22年2月17日的《借条》,证明原、被告...(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