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王**、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共同返还原告购货款794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取期间为2023年12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某商贸公司系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被告王**。2023年12月23日,双方通过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王**联系购买日用品(香水),12月23日,原告马*通过微信向王**支付货款7940元...(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