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以下简称某某场)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某某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认定王**与某某场签订的《齐齐哈尔某某米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判决王**配合某某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嫩香米业中登记在某某场名下的51%股权变更回王**名下;3.诉讼费用由王**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1日,某某场与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对某某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某某场基于不真实的意思与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也并非基于股权买卖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某某场与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