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邓**、桑**、某某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邓**,某某财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补课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90178.7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3日12时10分许,被告1驾驶被告2所有的豫q2****的轻型货车沿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秦*大道鹏宇一期东门时,与由东向西脚踏滑板车在斑马线上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上蔡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被告1为肇事车辆在被告3处投保了商业险、交强...(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