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独任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吴**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蔡**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认定蔡**存在虚假宣传,诱骗、欺诈吴**成为蔡**所代理的青岛优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为“本草养怡元”的草本植物茶及植物果蔬纤维压片糖果产品的下级经销商,从而致使吴**购买了蔡**的前述产品。2019年,吴**认识蔡**后,蔡**不断向吴**介绍、推销其所代理的优佐公司生产的品牌为“本草养怡元”的草本植物茶及植物果蔬纤维压片糖果产品,并向吴**推荐《本草养...(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