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确认双方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地皮款1124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遗漏关键证据,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因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错误。1、无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土地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通过经办人王**(王**)交付被上诉人款项人民币112400元整,有两份收到条与经办人王**的调查笔录为证,且被上诉人承认收到款项并出具收到条;本案法律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2、经办人王**(王**)作为本案重要证人,其证言证明了上诉人交付...(本文书还有2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