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活斌、余永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仅支付8个月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周**未到庭,也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收条原件各一份。因被告未到庭,不能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均系原始书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30日,被告周**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