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原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王**与上诉人共同承担债务3401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4年10月16日在松山区法院调解离婚,调解时,双方综合考虑抚养费、共同财产和负债等因素,确定了调解意见。本案在房屋分割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本案一审法官审理过程中未予重视,就是虽然房屋购买时总价款81.9万元,但银行贷款高达58.9万元,现该房屋贷款尚有本金54万余元未偿还,但该房屋在调解离婚时市场价值仅有约50万元,尚不能覆盖贷款本金余额。被上诉人因为不愿承担剩余房贷,所以不想要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认为应把买房所付支出视为共同负债再...(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