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市大*********(以下简称苏州大鸣)与被告上海市杨*************(以下简称杨*建设公司)、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革平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大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杨*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律师、邓**律师、被告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xx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对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法院)(2010)杨**(商)初字第958号(以下简称958号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所欠苏州大鸣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两被告赔偿本案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6,750元。审理中,苏州大鸣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杨*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958号案判决,判决xx公司支付苏州大鸣货款1,845,588.80元及自200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诉讼费21,410元由xx公司承担,如xx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苏州大鸣向杨*法院申请执行,但未执行到款项,苏州大鸣在该案中的债权至今未受偿。苏州大鸣得知xx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被上海市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杨*市监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股东本案两被告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本文书还有5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