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青海秦*******(以下简称“秦*物流公司”)、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物流公司、张**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货款8968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452.91元(以896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7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27日);以上两项费用合计93318.91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股东。2018年至20...(本文书还有1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