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女,1975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行第一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涌独任审理,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工行第一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行第一支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谭**偿还工行第一支行欠款本金444102.96(含本金438627.96元、手续费5475元),截至2021年11月12日利息9558.86元、违约金2392.33元,自2021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谭**负担。事实和理由:一、2021年1月...(本文书还有4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