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第13747287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0年5月6日,第1694期商标公告)。
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本文书还有4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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