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辛**、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辛**、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5739.96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9日16时27分许,辛**驾驶车牌号为苏n×××**低速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在滨海县与孙**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受伤,电动车损坏。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辛**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垫付了46...(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