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与被告南充海伦***********(以下简称海伦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樊**、被告海伦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028.94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当月lpr的4倍承担未支付违约金金额的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2月8日订立《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销售的坐落于南充市高坪区斋公山片区××地块的商品房半山樾第**幢**单元**层**号住宅。房价总额为513,748元。原告按约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办理了购房贷款事宜。被告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在2022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而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本文书还有3956字未显示)